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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度强奸未满17岁女儿 狼父判监20年鞭24下
(马六甲23日讯)育有8名子女、包括一名智障孩子的狼父,今日向法庭承认于今年2月至4月三度强奸自己未满17岁女儿,被判20年监禁及24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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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自鲁容的被告莫哈末阿兹曼(45岁),在地庭法官伊丽莎白峇也旺面前,承认于今年2月27日、3月22日、4月21日凌晨2时至2时30分之间,在武吉拉让英达花园某住家内,强奸未满17岁的女儿,牴触刑事法典第376(3)条文。
根据案情,被告于近期几乎每晚强逼受害者与他同睡,并对受害者宣泄兽欲之前吸毒。
受害者因难忍父亲兽行,向女老师指有自杀倾向,老师从受害者手上的伤痕,才从受害者口中揭发此乱伦案。
被告在聆听通译员读出3项控状后,在没代表律师下求情时说,他对此事悔悟,他只是一名饮水机销售员助理,必须供养8名孩子,包括智障孩子,妻子在婚后无业。
此外,主控此案的李惠仪副检察司说,受害者是家中排行第6孩子,遭遇此事后身心灵受创伤,法庭应严惩被告。
她还说,被告为满足兽欲,不只强奸自己的女儿,还伤害女儿。
无论如何,伊丽莎白峇也旺随后宣判被告坐牢20年,刑期从被捕日,即5月17日算起,同时,在每项控状下鞭10下。
不过,她说,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288条文下阐明,成人犯最多只能鞭打24下,因此,获准被告受24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