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馬六甲23日訊)育有8名子女、包括一名智障孩子的狼父,今日向法庭承認於今年2月至4月三度強奸自己未滿17歲女兒,被判20年監禁及24鞭。
來自魯容的被告莫哈末阿茲曼(45歲),在地庭法官伊麗莎白峇也旺面前,承認於今年2月27日、3月22日、4月21日淩晨2時至2時30分之間,在武吉拉讓英達花園某住家內,強奸未滿17歲的女兒,牴觸刑事法典第376(3)條文。
根據案情,被告於近期幾乎每晚強逼受害者與他同睡,並對受害者宣泄獸欲之前吸毒。
受害者因難忍父親獸行,向女老師指有自殺傾向,老師從受害者手上的傷痕,才從受害者口中揭發此亂倫案。

被告在聆聽通譯員讀出3項控狀後,在沒代表律師下求情時說,他對此事悔悟,他隻是一名飲水機銷售員助理,必須供養8名孩子,包括智障孩子,妻子在婚後無業。
此外,主控此案的李惠儀副檢察司說,受害者是家中排行第6孩子,遭遇此事後身心靈受創傷,法庭應嚴懲被告。
她還說,被告為滿足獸欲,不隻強奸自己的女兒,還傷害女兒。
無論如何,伊麗莎白峇也旺隨後宣判被告坐牢20年,刑期從被捕日,即5月17日算起,同時,在每項控狀下鞭10下。
不過,她說,根據刑事程序法典第288條文下闡明,成人犯最多只能鞭打24下,因此,獲準被告受24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