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控9性侵儿童罪 狼父仅认“要求女儿搓生殖器”
(马六甲24日讯)巫裔男子涉嫌性侵未成年亲生女儿长达3年,今天被控9项违反儿童性罪案法令控状,被告只承认曾要求女儿搓揉他的生殖器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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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于受害者是被告女儿,法庭不准被告保释,同时择定8月24日过堂及为被告承认的4项控状做出判决。
来自甲市峇株安南的被告(36岁)被告自2017年6月至今年1月6日,在默迪卡花园某住家,被发现吸吮16岁的受害者胸部、要求受害者搓揉自己的生殖器官,同也把手指插入受害者的下体。
(本报郑素瑾摄)
被告因此抵触2017年儿童性罪案法令第14(a)条文、第14(b)条文,及刑事法典第377CA条文。
在儿童性罪案法令第14(a)条文下,被告若罪成可被判坐牢不超过20年及打鞭;在刑事法典第377CA条文下,罪成者可被判坐牢至少5年、不超过30年,以及鞭笞。
被告在地庭法官诺玛依斯迈面前,只对第2、4、6、8项控状认罪,即承认要求女儿搓揉自己的生殖器官。
由于此案受害者是被告长女,英丹蒂雅娜副检察司建议法官诺玛依斯迈不让被告保释 。
被告没代表律师,也没向法庭求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