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馬六甲23日訊)柔佛峇克裏警察技術學院前助理工程師,3年前以提供維修學院建築工程為由,接受超過6萬令吉賄賂金,被甲市法庭宣判在6項賄賂罪下罪名成立,被判坐牢共14年兼罰款34萬1000令吉。
由於法庭準許刑罰同時執行,被告隻需坐牢4年。
被告的代表律師也向法庭要求暫緩刑罰,獲得法庭批準由一名擔保人以5萬令吉保釋。
(本報鄭素瑾攝)
被告海魯丁納迪榮(45歲)於2018年5月面對17項控狀,包括9項2001年反洗黑錢及反恐怖主義融資法令(AMLA),及8項2009年反貪汙委員會法令16(a)(A)條文,涉及46萬5886令吉72仙賄賂金。
地庭法官拿督莫哈末納希爾今日宣判,被告在9項反洗黑錢罪及兩項貪汙罪的罪名不成立,獲得釋放。
不過,被告牴觸的6項賄賂罪名成立。
控狀指被告於2017年1月至4月之間,以介紹進行裝修工程、維修汽車等理由,接受6萬5886令吉72仙賄賂金,觸犯2009年反貪汙委員會法令16(a)(A)條文。
被告的代表律師莫哈末拉薩求情時說,這是被告初犯,在此事後離職,目前自雇隻有約900令吉收入,必須供養妻子、9歲至17歲孩子及照顧年邁雙親。
反貪會檢察司林偉強及諾莎麗娜希望法庭嚴懲,以免貪汙行為影響國家經濟。
法官在首控狀下,宣判被告坐牢4年及罰款14萬5000令吉、第2至第6控狀分別坐牢2年,以及罰款2萬2000令吉至6萬令吉不等。若無法繳付罰款,皆坐牢6個月取代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