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馬六甲5日訊)吸毒隻為了讓自己有精神工作,殘障批發公市工友在擁毒及吸毒罪名下被判有罪,坐牢10年及鞭11下。
被告奴魯哈茲華(38歲),在地庭法官納裏曼峇哈魯丁宣讀判決前,其代表律師古馬力峇拉指,被告於1999年在交通意外中傷及右腳,而持有殘障人士證。

律師說,被告與妻子育有3名12歲至15歲孩子,在疫情時為了養家,兼職多分工作,包括園丁、在批發公市打工,必須從淩晨2時工作至上午10時,因此,吸毒以讓自己有精神工作。
被告面對兩項控狀,首控狀指他於2020年5月20日晚上8時30分左右,在巴也隆布某店前,被發現擁有40.21克冰毒(又名甲基苯丙胺),牴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2(2)條文,可在相同法令第39A(2)條文下受處罰。
次控狀指他於隔日下午2時許,在甲中央警區肅毒組,為自己注射冰毒,觸犯相同法令第15(1)(a)條文。
主控此案的阿妮絲娜祖娃說,被告曾於2016年7月及2019年9月,因吸毒先後遭推事庭宣判接受監視,因此希望法庭嚴判。
法官隨後宣判被告在第一項控狀下,坐牢5年及10鞭,第2控狀下坐牢5年及一鞭。
不過,法官允許刑期同時執行,意味著被告需坐牢5年,但仍面對11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