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馬六甲4日訊)交警伍長被控收取運輸公司3600“保護費”,以確保該公司羅厘不會接獲罰單,今日認罪被判罰款3萬令吉!
現年37歲的被告莫哈末哈聶夫,被控於2017年1月14日至12月12日,向運輸公司經理收取3600令吉,觸犯刑事法典第165條文。地庭法官伊麗莎白峇也旺判處被告罰款3萬令吉,若無法付罰款,需坐牢8個月取代。
(視頻:鄭素瑾)
主控此案的反貪汙委員會依旺沙阿都沙末副檢察司說,被告在野新警區交警服務期間,使用公務員便利,取得非法錢,應給予嚴判。
不過,被告代表律師阿茲魯祖基菲裏求情時說,被告除了需供養妻子、10歲孩子及年邁母親,也在供還在大學求學的弟妹。

他說,被告在此事件發生後,已被警隊停職,但為了負擔家庭,隻好兼職賣魚。
根據案情,被告每個月向該公司經理收取300令吉,以保運輸公司3輛羅厘免被罰款。
較早前,被告面對6項貪汙罪,唯今日承認交替控狀,被判罰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