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馬六甲29日訊)一名托兒所業者被控疏忽照顧孩子,今日在愛極樂地庭面控時俯首認罪,被判罰款1萬5000令吉,以及履行12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與守行2年。
被告諾阿茲琳達(45歲),被控在今年1月28日約下午2時7分,在馬六甲中央縣一間托兒所,讓一名6歲的男童暴露在危險中,以致身體受傷,因此抵觸2001年兒童法令31(1)(a) 條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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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該條文下,一旦罪成,可被判監禁不超過20年,或罰款不超過5萬令吉,或兩者兼施。
此案主控官為拉希達副檢察司,她要求法官重判被告坐牢,以作為一個教訓,因為被告的疏忽導致受害者受傷。

被告並沒聘請代表律師。她求情時表示本身無意傷害小孩,因此希望能法官給予最低的判刑。她說,本身的丈夫是一名羅厘司機,而她經營托兒所是希望幫助增加收入。
法官阿紮拉奧妮宣判被告罰款1萬5000令吉,若沒有繳付則坐牢8個月取代,以及守行2年期間,需交上2000令吉的抵押金及2名擔保人擔保。同時,被告也需在6個月內完成12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