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馬六甲29日訊)巫裔男子被控販運257克甲基安非他命或冰毒(methamphetamine),今日在法庭被判表面罪名成立,需於8月5與6日自辨。
控狀指30歲被告阿米爾在2019年10月8日淩晨4時30分,在馬六甲哥打拉沙馬那某公寓泊車場一輛車內,販運257克甲基安非他命,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(1)(a)條文。

在此條文下被法庭裁定罪成,唯一刑罰就是死刑。
此案於2020年9月29日開審,先後傳召12名證人出庭供證。
被告辯護律師張榮金今日代表其當事人在法庭說,控方無法證明警方在車上找到的毒品屬於被告,因為該輛車是被告租借,至於汽車安全鎖、水瓶上化驗到的指紋也並非是被告,更加難以證明該輛車曾經是被告駕駛過。

高庭法官拿督安森查爾斯說,法庭必須把所有證人的供詞、警方取證報告等,納入對案件下判的考量因素,包括案件中該輛汽車是由第11名證人借給被告,被告之後在公寓被捕和在車內搜出毒品,都是關鍵證物。
他說,被告擁有可開啟車門的搖控器,同樣可證明被告可以隨時開門,或把車門上鎖把毒品藏於車內,所以考慮這些因素後,法庭宣判被告表面罪名成立,被告必須於今年8月5和6日在庭上自辯。
此案由納威阿立夫副檢察司主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