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馬六甲14日訊)一名男子承認猥褻及指奸9歲女親屬,面對最高40年的監禁刑罰。
46歲的被告於今日在愛極樂地庭,在法官羅哈杜阿克馬面前,承認兩項指控,法官隨後訂此案於本月18日提呈案情報告並下判。

根據第一及第二項控狀,被告於10月19日傍晚6時30分至7時之間,在野新縣的新邦木閣一處住宅的房間內,親吻嘴唇、舔舐及將手指插入9歲女童的下體。
根據2017年兒童性犯罪法令第14(a)條規定,每項罪名最高可被判處不超過20年監禁,並可鞭笞。
副檢察司莫哈末阿裏胡欣並未提出任何保釋方案,但建議如果法庭酌情允許保釋,應設定保釋金為2萬令吉,並需有兩名擔保人及附加條件。
最終,法庭未允許被告保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