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馬六甲19日訊)公司董事被控向一名建築承包商收賄3000令吉,今日在愛極樂法庭認罪,被判罰款2萬令吉。
47歲的被告阿茲魯在2009年反貪法令第25(1)條文下的替代控狀或一項可選性指控中,對於約1年前接收一名建築工程承包商3000令吉,作為委任該承包商承包工程回報的指控,俯首認罪。
在該項條文下被裁定罪名成立,可被判處不超過10年監禁、不超過10萬令吉罰款或兩者兼施。
被告面對的另一項觸犯刑事程序法典第171A條文罪名,則交由法官下判時納入考量。
愛極樂地庭法官伊麗莎白考量案件後,判被告罰款2萬令吉,無法繳付罰款將以6個月監禁取代。
此案由副檢察司莎麗娜主控,被告的代表律師是阿斯魯朱基菲裏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