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民对裁决失落 公路安全 要检讨
(马六甲14日讯)8少年骑士被撞死案判决闹得沸沸扬扬,部分甲市民对有关裁决也显得失落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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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司机沈可婷被判入狱6年兼罚款6000令吉,且不准保释,即日入狱服刑,马六甲各阶层人士也积极关注有关事件的进展。
《中国报》记者今日向甲市区各阶层人士了解看法,部分民众认为少年骑士父母也难辞其咎,应当负起责任。
有者则促请政府及负责公路的相关单位,检讨公路安全措施,避免再有受害者。
民众也呼吁执法单位加紧在大道进行巡逻,确保没有脚车或蚊型脚车在大道违法行使,威胁遵守交通规则的公路使用者安全。
甲州著名律师吴汉坤也提醒公众,务必为座驾装上行车记录器,以记录关键时刻。
父母应负责
“子不教,父子过!”
我的看法是,蚊型脚车骑士少年父母或也应当负起责任,他们没有监督孩子的活动,以致铸成大错。
事发地点是高速公路,一群乖巧的孩子怎会在凌晨3时到大道斜坡骑脚车或蚊型脚车,危害公路使用者安全。
希望沈可婷能顺利取得最后的上诉机会,并相信我国司法能做出公正的裁决。
刑罚太重了
6年刑罚太重,况且前两次判决无罪释放,已清楚证明司机没有犯错,例如没有超速也没有玩手机。
相反的脚车骑士在没有装置安全灯的情况下违法在大道逆驶,罔顾其他遵守法律的公路使用者安全。
身为父母亦有非常大责任应当负责,而非推卸责任给司机。
促请公路使用者无论在白天或夜晚,行驶在马路上务必打醒十二分精神,因为时常都会有一群脚车忽然闯入马路,威胁大家安全。
应获得保释
这项判决举国震惊,个人认为被告有权利再上诉,还没到最后的裁决,或许应该给予保释。
过去蚊型脚车穿梭公路,威胁公路使用者安全,相关单位没有严厉执法与取缔,反之加剧有关社会问题。
政府也难辞其咎应当负起责任,确保公路灯光照明,保障公路使用者安全。
相关单位也应该检讨公路安全措施,这是相关单位需要反思。
无疏忽驾驶
蚊型脚车危害其他公路使用者安全,以及少年公然在公路上飙车的问题或也该纳入考量。
沈可婷在两次推事庭裁决上,已经证明她在事发时并无疏忽驾驶,甚至可说已经遵守交通规则,今次高庭推翻推事庭的裁决,的确对被告人造成沉重的打击。
高庭认为事发是在半夜时分,被告人经过上下山路段没有更加谨慎,进而推翻推事庭的无罪判决,难免令人无法接受。
装行车记录器
提醒公路使用者为座驾装上行车记录器,以记录关键时刻。
不仅如此,如果交通意外导致他人死亡事件的发生,务必尽快找到有周围的目击证人,并留意当天周围的状况,为自己争取有力的辩护。
以我多年经验了解,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有分为第41(1)条文与第43(1)条文,两条文都是涉及死亡车祸,差别在于鲁莽或者纯属不小心,第41(1)条文以前是最少坐牢2年加罚款5000令吉,现在是坐牢5年,罚款2万令吉,而第43(1)条文惩罚较轻。
如果决定以第41(1)条文提控,案件不容易处理,关键在于当时所发生的情况。
另外,这次事件案发来自推事庭,高庭可能是总结,沈可婷或无法顺利取得上诉。
这项案件需获上诉庭的同意才能进行上诉。上诉庭是不会再回顾案发的过程,只会针对法律争议点来做出判决。这案件还需要得到上诉庭的批准,才能进行上诉。
沈可婷律师团目前处于申请上诉程序,如果上诉庭认为没有法律争议点,就无法再上诉。
政府也应当负起责任,尤其道路的设计与执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