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馬六甲2日訊)7名華裔男女,包括18歲少女承認非法放貸,法庭宣判其中4人個別罰款2500令吉,另3名剛成年的18歲被告則罰款2000令吉。
7名被告分別是加貝烈爾黃佳榮(29歲)、賴國平(48歲)、張國偉(22歲)、馬忠明(18歲)、彭賢義(18歲)、思琳陳彥儀(18歲)、陳威鴻(52歲)。(人名皆譯音)
(視頻:鄭素瑾)
7人被控於今年6月25日下午12時40分,在甲市敦霹靂路某公寓,被發現進行非法放貸,抵觸刑事法典第120B(1)條文,並在1951年借貸法令第29AA條文下宣讀。
根據案情,來自甲州警察總部的商業罪案調查組及情報組,展開“禿鷹行動”(OP VULTURE)時,逮捕年齡介於18歲至52歲的6男1女。

調查發現,7人自從半年前通過社交媒體打廣告,目標向吉隆坡、森美蘭、馬六甲及柔佛人士放貸,而借款的數額從500令吉至5000令吉不等。
借貸者必須通過指定的中轉戶頭,或錢騾戶頭還錢,而每個星期需付10%至20%利息。

7人的代表律師烏馬祖卡納因說,7人在借貸公司打工,有些是書記,有者是客戶服務員,薪水介於1500令吉至2000令吉。他們被捕後已悔改,也於今日被控上法庭時,俯首認罪,省下法庭時間。
審理此案的愛極樂法庭推事凱茹妮莎宣判,3名剛滿18歲的馬忠明、彭賢義、思琳陳彥儀分別罰款2000令吉,另4名被告罰款2500令吉。若被告無法繳付罰款,必須坐牢3個月。
此案由華達依斯赫副檢察司主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