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洗衣店业者被控 挪用324万公款
(马六甲16日讯)洗衣店业者4年前涉嫌挪用逾324万令吉公款,今日被控两项罪状时不认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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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3岁的被告德兰斯孔拉,在地庭法官达尔马法克里面前,否认他于2019年1月违反合约,即把价值322万2089令吉01仙属于公司的洗衣机 ,置放在彭亨州关丹属于被告的洗衣店。
根据合约,有关洗衣机要送往公司在槟城所租下的洗衣店。
次控状指被告在相同时期,受到公司委托,缴付公司在槟城租下洗衣店的租金,却把2万4000令吉属于公司的公款,汇入被告本身的银行户头。
被告面对的两项控状,皆抵触刑事法典第406条文。在此条文下,被告一旦被判罪名成立,可面对坐牢10年及罚款。
被告的代表律师占姆斯丹钟端求情时说,被告经营的洗衣店,每个月收入约4000令吉。
他说,被告还需要负担两名5个月及近两岁的孩子,也是家庭唯一支柱 。
法官批准被告以1万2000令吉保外,案定3月21日过堂,并谕令被告交出国际护照,以及每个月到附近警局报到一次,直到案件结束。
此案由阿立夫阿斯拉夫副检察司主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