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疑不堪骚扰持刀刺人 跨性人认伤人罪

(马六甲29日讯)以女性装扮的疑不堪被路人,而致伤他人,今日被控上时,对伤人罪直认不讳。
 被告也面对无身分证及拥有武器罪行,唯被控的3项罪中,被告不承认自己拥有切肉刀。
 法庭随后不允许被告保外,被告所承认的两项罪行定9月4日作出判决。同时,否认拥有危险武器罪,则定10月6日过堂。

(视频:郑素瑾)

 36岁的被告迪凡德兰在推事诺阿菲卡面前,承认于今年8月24日下午2时10分,在马六甲拉也第14路,致伤49岁的男子,抵触刑事法典第324条文。
 在此条文下,被告一旦被判罪名成立,可面对坐牢10年或罚款,或鞭打或其中两者。
 被告也被控于8月25日中午12时,在马六甲拉也被发现无法向警察出示身分证或任何证件,触犯1990年国民登记条例第25(1)(N)条例。

■被告迪凡德兰(右2)被控伤人、无身分证及拥有武器3罪行。
■被告迪凡德兰(右2)被控伤人、无身分证及拥有武器3罪行。

 此条文罪成者,可面对坐牢不超过3年或罚款不超过两万令吉,或两者兼施。
 推事诺阿菲卡择定9月4日做出判决,同时,谕令被告送往精神病科接受检查。主控此案的是哈妮丝阿丽雅副检察司。
 此外,被告在地庭法官哈德丽雅面前,否认在上述相同日期及地点,拥有切肉刀,触犯1958年腐蚀、爆炸物及危险武器法令第6(1)条文。
 此条文罪成者可坐牢不少过5年及不超过10年,以及鞭打。
 法庭不允许被告保外,案件定10月6日过堂。主控此案的是华达依斯赫副检察司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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